朝阳区劳动仲裁网律师代理的一起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在我们的帮助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的申请,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仲裁请求。
朝阳区劳动仲裁咨询解答
本案经过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海淀区劳动仲裁的裁决理由是: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虽为在校大学生身份,但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于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考虑因素的规定,申请人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从事公司有报酬的劳动,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且多次调整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且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上述情形均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
案件回放:
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认为劳动法并未排除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下面是我站律师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我们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我们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申请人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3、综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4、本案中,申请人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申请人在登记求职时,明确向被申请人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办理了入职登记、社保缴纳。申请人在入职被申请人后,亦按照约定的内容为被申请人付出劳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